一轿车出租公司的驾驶员出了一起交通事故,公司在承担赔偿责任后行使法律赋予的追偿权,把肇事的驾驶员告上法庭,要求他承担部分赔偿款。日前,此案经法院审理,原告方的诉请得到了支持,肇事的驾驶员被判承担赔偿款3万元。
蒋某系某轿车出租公司雇佣的驾驶员,2008年3月4日20时20分,他驾驶公司的汽车追尾他人摩托车,造成罗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受害者罗某诉至法院,要求轿车出租公司承担全部损失。法院经审理确定罗某的损失为344634.5元,扣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的11250元,轿车出租公司承担了其余的赔偿款233384.5元。随后,轿车出租公司又打保险理赔官司,要求其参保的保险公司理赔,经法院判决获得保险理赔款176283.27元。至此,轿车出租公司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实际承担的费用为60330.23元。轿车出租公司认为,承担这些费用责任在于蒋某在其在雇佣活动中存在重大过失,故蒋某应当为他的重大过失买单,公司要求蒋某个人承担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本案中,蒋某在雇佣活动中致罗某损害,且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导致汽车出租公司的损失,公司可以向其追偿。现公司向蒋某主张30000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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