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股东的债权人对代持的股权申请强制执行,隐名股东以其未代持股权的实际权利人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要求停止执行,如何处理?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依法进行登记的股东,具有对外公示效力,隐名股东在公司对外关系上不具有公示股东的法律地位,其不能以其与显明股东之间的约定为由对抗外部债权人对显名股东主张的正当权利,法院不能支持隐名股东的请求。
但是,隐名股东应如何维权的问题,可以通过破产程序申报债权的方式去寻求解决。
本栏目:深圳观澜律师
上一篇:是诈骗罪还是招摇撞骗罪
下一篇:刘某某等十八人诈骗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