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4年6月22日,被告樊某向原告颜某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2014年7月22日到期。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2015年2月3日,原告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
律师建议:
在接受委托时,本律师向原告了解到,当时借钱给被告时,对被告的财产状况并不清楚,只是后来得知被告目前在济宁市某小区有一套住房,咨询律师是否能够查封。本律师给他的建议是,尽快查到被告房产的具体位置,以便于对被告做财产保全,保证以后的执行。被告仅仅有一套房子,也要查封。目前法律的规定,并不禁止一套房子不能够执行。本案对原告有利的地方在于,被告是农村户口,可见在农村还有其他住房,到了执行阶段,法院很可能执行被告在城市的房产。
最后到了执行阶段,原告依法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对被告的房产启动了拍卖程序,目前该案正在执行过程中。
本栏目:深圳观澜律师
上一篇:开车掉进河内,谁赔偿
下一篇:成功代理离婚诉讼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