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英诉林某、景宁某电动车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任某英诉林某、景宁某电动车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2013年8月15日,林某在景宁某电动车行购买电动车一辆。2013年8月30日,林某丈夫将电动车用边撑停放于住处门前路边,并拔下电门钥匙,之后林某及其丈夫在事故前均未使用电动车。事故当天下雨,下午16时55分任某英的父亲任某余正在自家门前行走,此时林某丈夫停在附近的电动车突然自行启动,驶向马路对面将任某余撞倒在地。任某余被撞伤后,即被随后赶到的家人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事故致任某余右锁骨远端骨折、右侧第3肋骨骨折、右颞顶部头皮血肿、右眉弓皮肤擦伤。后任某余死亡,故其女儿任某英诉至法院,要求林某和景宁某电动车行共同赔偿各项物质性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76309.52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普通消费者会认为使用边撑并拔下钥匙即可停下电动车,而景宁某电动车行提出涉案电动车只能使用中心支架停车,仅仅使用边撑不足以停车,此种停车方式已超出普通消费者的通常心理预期。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负有保证不存在不合理缺陷的义务,这种义务不仅适用于对产品的设计、制造,还包括对有效、安全使用商品,以及商品的性能、品质、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予以充分披露说明的责任。但在本案中,景宁某电动车行作为销售者,在向林某销售时未就产品安全使用方式进行充分披露说明,存在过错。林某在本案中无过错。故判决景宁某电动车行赔偿的任某英合理损失共计57182.57元。景宁某电动车行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经二审法院调解,景宁某电动车行自愿支付任某英49000元。(中国法院网)3Lw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15-12-22 09:55:36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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