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刘**,女,1986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广州市白云区**街东**巷**号。电话:13580556***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市**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站南路西面壹马服饰广场**层**铺
法定代表人:蓝*。
上诉人不服越秀区人民法院(2012)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122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页和第三页,现提起上诉,具体上诉事实和理由如下:
上诉请求:
1、直接改判原判决书中的第二、三项。
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首先要感谢一审法官为我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劳动争议付出的艰辛劳动;其次是原审法院漏判了我请求的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每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的2倍3557*2.5*2为17785元(因为被上诉人是违法解除与我的劳动合同的);再次是原审法院对仲裁时效的认定错误请求纠正。我国《劳动争议仲裁法》第27条规定:“……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时效……”因我与被上诉人的劳动争议是从2011年12月10日被上诉人转让该店时开始的,故在其后我们双方一直在沟通,直到2012年2月28日沟通解决无望的情况下,我们才录制光盘取证准备起诉。请看光盘证据4等。对此请求中院把保护时效从2012年开始计算。再说该法第22页对于时效的中断也明确规定:“……从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故无论如何计算,我们请求保护的仲裁时效都不过期限。为此我们的双倍工资至少应当从2011年1月开始计算为39127(3557*11个月)才对。
故根据以上几点,我决定上诉,请求中院依法直接改判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刘**
2012年7月16日
本案,我们赢得真是惊心动魄和刻骨铭心。被申请人从仲裁到一审二审都否认月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一审法官觉得被申请人的律师也太不老实,法官都动怒了,厉言若查证被申请人说假话会遭处罚,被申请人照样不怕,还是否认有劳动关系。我们申请调查工资的银行汇款记录,发现每月的汇款账户都是被申请人老板的。从而确认存在劳动关系,赢了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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