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陈**,男,土家族,1974年2月18日生。住址:湖南省慈利县溪口镇**村**组。电话:15920816***
被上诉人:张**,男,汉族。身份证号:142731197711223***。住址: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路**大街北**巷*号。电话:13798180***
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业户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559号太平洋保险大厦首层、夹层、十一层、十二层。负责人:熊力
上诉人陈汉彬不服(2012)穗萝法民三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的一部分,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判令撤销一审判决的一部分或改判。
2.判令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后续医疗费1万元,增加误工费21917元(3.5*7500,2012年3月14日至2012年3月29日,26250-4333=),精神抚慰金1万元。合计41917元。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两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审判决有3处不当。1是后续医疗费没支持,2是误工费判得太低了,3是精神抚慰金一点都没有:
1: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第二次治疗所需要的费用。上诉人的伤痛至今未好,法官是应支持后续医疗费的。
2: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上诉人的伤痛至今未愈,所以,法官认定的赔偿时间仅65天不当。另,按每月2000元赔偿太低了,应按建筑行业平均工资算的,至少应按7500元每月算。
3: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上诉人因伤吃睡不安,精神备受折磨,所以,法官一点精神损失费都没支持是不对的。
故此,向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希望判如所请为盼。
谢谢!
此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陈**(签名)
2012年9月10日
本案,经萝岗法院法官审理后,判决被告赔偿1万多元。本律师认为应该赔得更多些的。拟上诉。
本栏目:深圳观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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