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律师法》第33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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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律师法》第33条规定:
    1、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
2、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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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05 21:58:3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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