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索要土地补偿获胜

外嫁女索要土地补偿获胜

  俗话说“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这话放在当代文明社会还对吗?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一外嫁女将自己娘家的村委会和村小组告上了法庭,讨要7000元补偿款。麦积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一审认为村小组不给外嫁女发放补偿款的行为侵害了外嫁女的合法权益,判令村小组给外嫁女发放7000元补偿款。

  天水市麦积区女子张雪2009年底和城镇职工陈俊结为夫妻。不过张雪虽然外嫁,但是还保留了娘家农村的户籍。2010年4月,该村集体土地被征用,按照人头划分每位村组织成员可以领到7000元补偿款。为此,张雪到娘家的村上领取该款,却被告知她无权领取。对此村里解释,张雪已经出嫁,他们也多次催促张雪将户籍关系转走,但是张雪一直自称有实际困难没有办理户口迁出手续。所以村上虽然留下张雪的户籍,但并不代表张雪是村里人。张雪表示,她虽然外嫁,但是户口还在村上,所以她属于村集体成员,就应该领取补偿款。随后,张雪将村小组和村委会一起告上了法院,要求村小组和村委会发放她的7000元补偿款。

  然而,就在该案调查的过程中,张雪却意外死亡,对此,张雪的丈夫陈俊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由此张雪的父母接过了女儿的维权官司,希望能为九泉之下的女儿讨一个公平的待遇。

  法庭上,村委会出示了村里制定的相关制度,该制度明确显示根据村民集体讨论,外嫁女无论户口是否迁出都无权领取补偿款,这也是根据村里人多地少的实际来决定并得到村民拥护的。在该案开庭后,法官又陆续接待了该村来法院反映情况的群众,大家都坚决反对给外嫁女张雪发放7000元补偿款。

  面对村集体制定的规定和村民的坚决反对。法院审理认为,张雪虽然是外嫁女,但是其户口依然留在村组织,而且还依赖土地生活,所以符合村集体成员的要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该给予补偿款,而不能因为其外嫁就剥夺其合法权益。为此,法院给来访村民作了大量法律解释,最终得到了村民的认可和支持。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村组织发放张雪补偿款7000元,村委会承担连带责任。由此从法律的角度否定了“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的陈旧观念。

离婚未成丈夫施家暴 □易灿

  因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一男子起诉离婚未果,竟对女方实施家庭暴力,并再次起诉离婚。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准许两人离婚,同时判男方赔偿女方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8万余元。

  1998年,潘定国经人介绍与同村女青年刘方璐结婚。新婚伊始,夫妻俩互敬互爱,先后生育一男一女。2006年6月间,夫妻俩为家庭生计,在县城做起了儿童服装生意,小日子过得倒也有滋有味。谁料想,口袋里有点钱后,潘定国开始参与赌博,对生意上的事漠不关心,对妻子儿女的生活起居不闻不问,夫妻双方感情逐渐淡漠。刘方璐稍有劝说,便招来丈夫打骂。此后,夫妻俩经常吵吵闹闹,感情裂痕越来越大。2012年1月,潘定国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潘定国的诉请理由不充分,加上刘方璐坚决不同意离婚,判决驳回离婚请求。

  然而,俩人的关系仍未见好转。2012年8月,俩人又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恼羞成怒的潘定国动手将妻子的两颗门牙打掉,头发拽掉一绺,并致其右肩部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其构成轻微伤。刘方璐住院治疗10天后伤愈出院,共花费医疗费4150元。今年年初,潘定国再次起诉离婚,刘方璐则表示要追索丈夫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的赔偿金。

  都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家庭生活出现矛盾时,双方未能共同协商解决,尤其是潘定国染上赌博恶习后,不但不听从对方劝告,还实施家庭暴力打伤女方,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潘定国要求离婚,法院予以准许,作为无过错的女方有权要求实施家庭暴力的一方予以损害赔偿。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妻患乙肝丈夫两诉离 □欧启明 赖荣清

  一起离婚案件历经三次起诉,法院终判离婚,或许在很多人看来不可思议,但这正是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为了保护妇女权益,依据婚姻法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义务规定审慎行使审判权的表现。

  丈夫因妻子患有乙肝两次向法院诉请离婚均被法院驳回。事后,妻子认为与其维持名存实亡的夫妻关系还不如离婚,便主动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1998年农历12月,余某与张某经媒人介绍相识后按农村习俗结婚,后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双方感情还好,先后生育两个女儿。然而,余某生育两个小孩后身体逐渐变得虚弱,后诊断为染有乙肝。自余某诊断患有乙肝病后,张某对此漠不关心反而以夫妻双方长期分居、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两次向法院诉请离婚,但均被法院驳回。

  法院驳回被告的离婚诉请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好转,双方各自外出打工且无任何联系。余某在此期间边打工边治疗乙肝病,其间共花费医疗费近1万元。后余某以夫妻双方长期分居、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请法院要求离婚。

  法院认为,张某先后两次诉请离婚均被法院驳回,现余某主动诉请离婚,张某也答辩同意离婚,据此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准予双方离婚。余某在夫妻分居期间患有乙肝病,张某作为丈夫有义务承担医疗费。现余某因患有乙肝病致生活困难,依据婚姻法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及夫妻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适当帮助之规定,法院一审判令张某给予余某生活帮助费1.5万元,并承担余某生病住院期间医疗费的50%。

2014-08-05 21:57:47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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