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A莫系湖南人,2012年开始投资某返利网站,前后累计金额高达300多万。2012年3月份,为更好的看管自己的投资款和周遭客户超百人的投资款,A某应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员,并持股5、7%,负责该公司投资制度宣讲和客户的发展。2012年8月份,A某及其公司全部管理人员共8人悉数被抓,公司及网站均被查封。至案发,A某上有投资入股的100多万元人民币没有收回。据悉,该公司至案发共累计敛财金额总值超过1亿元。a某待遇月工资为1万元。
刑事律师解答法律咨询:针对家属的求助,律师回复到:
1、关于A某如何量刑的问题:取决于其犯罪情节、证据、事实、地位作用、实际获益等诸多情节。
2、关于案件办理的问题:现阶段案件在检察院阶段,律师需要提交法律意见书和可以要求与检察院面谈案情,就A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等,充分发表意见。
3、律师认为:家属需要注意:是否有自首情节;是否有不适宜关押的重大疾病;是否有充足证据证明其疏于被害人情节;其获利情况;地位作用情况等。
最后,关于该罪,律师提示家属注意法律规定并依法为当事人的咨询只做《律师接待刑事案件笔录》存档。
刑法条文: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网站编辑程助理供稿,禁止转载,但欢迎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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