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马某驾驶摩托车发生事故,造成三人受伤、二车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马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伤者谢某将马某及原车主杨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马某某、杨某连带赔偿各项损失11578.2元。
法院审理查明:
马某驾驶的摩托车登记于杨某名下,初次登记日期为2006年,检验有效期至2008年4月,交强险保险终止日期为2008年4月。2014年5月左右,杨某将该车以800元的价格转让给马某,转让时他未投保交强险,该摩托车也未年检合格。法院认为,当杨某于2014年5月左右将该车转让给马某时,该车已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超过3个连续的机动车检验周期未检验合格。根据相关规定,应认定该车在杨某转让给马某前已达到报废标准,杨某以买卖方式转让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杨某应与马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杨某、马某连带赔偿谢某各项损失4672.2元。
法官说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16条规定,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4条的规定,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强制报废。即机动车连续3个检验周期未年检合格的,将视为达到报废标准,驾驶此类车辆上路属于违法行为。并且转让此类车辆后发生交通事故后,依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转让人同样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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