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某诉石某等人及洛阳某中学健康权纠纷案

党某诉石某等人及洛阳某中学健康权纠纷案

 党某、石某等人均为洛阳某中学七年级五班同班同学。2013年6月27日中午1时30分许,该班班主任让学生在教室午休。班主任离开教室后,石某等三名学生共同对党某实施了侮辱、轻微暴力、辱骂等行为。导致党某从位于三楼的教室窗户跳下受伤,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八级伤残。

裁判结果

法院一审判决石某等三人分别对党某承担5%、30%、40%的民事赔偿责任,因该三人均系未成年人,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进行赔偿。洛阳某中学对未成年学生没有充分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承担20%的责任;党某在受到不法侵害时没有及时向老师和学校报告,反而选择自伤,自担5%的责任。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青少年在生理上和心理上都正处于发育阶段,世界观、人生观尚未完全形成,很容易受社会不良风气和因素的影响,校园暴力事件时有发生。受害人面对校园暴力,一般选择默默承受,因而经常被学校、家长和社会忽视,对受害人的身体和心理健康造成负面影响,严重者甚至影响人格发展、导致精神疾病。本案即是一起由校园暴力事件导致严重后果的典型案例。对此,学校应加强对校园暴力问题的重视,加强校内安全的监控力度,培训教师正确处理校园暴力事件;对学生进行预防性教育,在受到欺负时应寻求校方、家人的帮助,不要轻率地采取行动。家长应经常主动配合学校对子女加强安全教育,要求子女遵纪守法,增强自我保护能力,远离各种伤害。教育管理部门应制定更加明晰的处理校园暴力事件的指导原则和程序,允许学校对那些给同学带来身体或心理伤害的学生实施一定的惩戒。(最高人民法院)rBG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15-12-22 09:54:5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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