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流产是否侵犯丈夫生育权吗?

擅自流产是否侵犯丈夫生育权吗?


光明()和朱桂君()系夫妻。200675日,朱桂君未经叶光明同意,擅自到医院将腹中胎儿流产。叶光明认为朱桂君的行为侵犯了他的生育权,向北京朝阳人民法院起诉讼,要求朱桂君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朱桂君称,流产是因为与叶光明之间长期的感情不和,使其对叶光明丧失信心之下的无奈之举。故请求驳回叶光明诉请。 pk7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裁判 pk7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被告对腹中胎儿进行流产手术,不构成对原告生育权的伤害。原告方基于配偶权所享有的生育权仍然可以待以实现。故判决驳回原告叶光明的诉讼请求。 pk7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14-08-05 21:58:0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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