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员:黄忠富 刘守柏 编审:程勇)人们常说“和气生财”,但二十刚出头的向某尚未明白这一点,在其父与人因生意发生纠纷后,暴打对方致其轻伤。近日,利川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向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经济损失4.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向某之父在利川城区开办有一家火锅店,其毛肚等原材料存放于被害人陈某经营的冻库中。2014年9月2日傍晚,向某之父认为陈某送货不及时耽误了自己生意,要求陈某给付违约金5000元,故此与陈某发生争吵。向某闻讯赶到现场后,朝陈某脸部猛击一拳将其打倒在地,并随即用脚踩陈某左胸,致陈某左肋第5、6肋骨骨折。经鉴定,陈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陈某受伤后住院治疗78天,用去治疗费3万余元,期间向某给付了26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向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陈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向某依法应当赔偿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据此,利川市人民法院于近日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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