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尽医务人员诊疗义务 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尽医务人员诊疗义务 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3)喀民初字第1381号民事判决书 Li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承办律师: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刘广军律师 ,系原告程某某的代理人 Li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Li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未尽医务人员诊疗义务 Li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Li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Li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一、原告的诉讼主张 Li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原告诉称,2012年12月22日16时左右,原告到被告处住院分娩。当时该医院的接诊医生对原告作了全面检查。针对原告系大龄产妇的实际情况,决定对原告实行剖腹产手术。当时接诊的医生征得原告的同意并由原告及丈夫郭某某签订了《手术知情选择书》,协议对原告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但在分娩时被告却单方改变了方案,并且在未经原告及原告家属同意的情况下采用自然分娩的方法由原告分娩,导致原告产后大出血并失血性休克。在此情况下被告又延误治疗,没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行子宫清除手术以阻止出血,而是在拖延很长时间后才行子宫清除术,由此因原告出血过多而导致原告多器官功能衰竭,尤其是急性肾功能衰竭,并处于重度子痫前期。同时由于被告方医务人员使用器械不当,在为原告治疗过程中将原告右大腿大面积烫伤。由于原告病情垂危,被迫于2012年12月23日转入赤峰学院附属医院抢救治疗,虽经抢救脱离了生命危险,但却造成了慢性肾衰竭、多器官功能衰竭等严重后果,并且必须继续治疗,每周要做三次透析,每隔一段时间还要输血和白蛋白。原告因经济困难等原因已于2013年2月26日出院回家疗养。 Li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原告认为被告在为原告诊疗过程中,在未经原告及家属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改变治疗计划,对原告作为高龄产妇的病情严重估计不足,从而采取了错误的分娩方案,导致原告产后出血,而在此十分危急的情况下又延误治疗,未能采取及时有效的治疗措施,从而导致原告出血过多而发生失血性休克、多器官功能衰竭、急性肾功能衰竭等严重病症。且因其责任心不强,手术过程中在使用医疗器械时存在严重失误,将原告腿部大面积烫伤。由此可见,被告在为原告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给原告造成极为严重的损害后果,该过错与原告的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被告应该对其给原告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为此起诉要求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20019.14元、误工费1000元、陪护费10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680元、伤残赔偿金5000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合计385199.14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后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医疗费418874.99元、误工费48898.92元、陪护费13566.16元、伙食补助费2680元、伤残赔偿金448747.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315842.40元、交通住宿费19330元、鉴定费10500元、继续治疗费3660249.36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总计5008429.18元的49%即2454130.30元。 Li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二、被告答辩 Li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被告喀喇沁旗某医院辩称:(一)原告于2012年12月22日16时10分入院分娩。入院诊断为:孕3产2孕36+6周,重度子痫前期(血压160/100mmHg),医生告之剖宫产结束分娩相对安全,孕妇及家属协商后给予静脉滴注硫酸镁解痉治疗。用药后血压135/85mmHg,从2012年12月22日19时始有规律宫缩,19时10分查宫口开大100px,患者要求改为今日手术,停用硫酸镁改用5%葡萄糖注射液500ml静点,给予急诊术前准备,签订手术知情同意书。孕妇及家属特意找边淑贤主治医师为其手术。22日19时20分边淑贤主治医师查看病人:血压135/85mmHg,有规律宫缩,胎心率136次/分,宫口近开全(225px),未破水。边淑贤主治医师与家属口头沟通:如果剖宫产应尽快。家属决定阴道分娩(边淑贤医生问:前两胎生的痛快吗?其婆婆说:痛快。边淑贤说:宫口快开全了,要剖的话得快点,其婆婆说:能生就自己生)。从医学角度讲,来院时血压时:160/100mmHg,诊断重度子痫前期,有剖宫产指征。用硫酸镁后,血压降至135/85mmHg,再次与患者及家属沟通后,患者及家属要求阴道分娩。考虑患者宫颈成熟度好,无头盆不称存在,血压平稳,可严密监护下阴道试产。第二产程可会阴侧切,必要时胎头吸引器或产钳助产,以缩短第二产程。22日19时20分宫口开大225px,人工破膜,羊水色清,胎心率132次/分,19时40分宫口开全,胎心率128次/分,19时45分胎心率波动于90至110次/分之间,吸氧,左侧卧位,胎心率略有好转,波动于120次/分左右,胎心率变慢。王素芹主任再次向家属交代,胎儿宫内窘迫,应尽快结束分娩,以挽救胎儿生命,应立即阴道助产或立即剖宫产结束分娩,其丈夫选择阴道助产分娩(已签字)。改变分娩方式先有其婆婆与边淑贤医生的口头沟通,其婆婆主张能生就生,后有其丈夫在沟通记录中的签字,同意阴道分娩胎头吸引器助产。所以改变原定的剖宫产为阴道分娩方式不存在我方擅自改变治疗方案的说法。另外从医学角度讲来院时血压160/100mmHg,再加腹压向下屏气用力有脑出血风险,待血压降至135/85mmHg时,脑出血风险降低。该患者36+6周(足月40周),无头盆不称存在,宫颈成熟度好,宫口近开全,儿头已入盆,产妇已经分娩过两次,此次为第三次分娩,无剖宫产指征,所以该产妇阴道分娩无不当之处。(二)孕妇于22日20时10分胎头吸引器助产分娩一男活婴,清理呼吸道后无自主呼吸,复苏囊正压人工通气,同时用纳洛酮、尼可刹米、10%葡萄糖加碳酸氢钠脐静脉给药,新生儿抢救成功。10分钟娩出完整胎盘及胎膜,胎盘娩出后阴道出血较多,给予原滴注的5%葡萄糖注射液中加入缩宫素20单位、止血芳酸0.4克静点、口服米索前列醇片0.2毫克,同时按摩子宫,之后出血渐止,子宫收缩好,宫颈阴道完好无裂伤,侧切处可吸收线常规缝合,产时出血450ml。22日20时40分范秀梅医师查看产妇血压130/90mmHg,子宫收缩好,阴道出血不多,继续产房内观察。21时05分边淑贤医生查看产妇,子宫收缩好,按压宫底时阴道无出血,新生儿呼吸平稳,见母子平稳后边淑贤主治医师回家。21时30分范秀梅医师查看产妇,按压宫底时阴道有100ml血排出,子宫收缩差,立即按摩子宫,开通2组静脉通路加快补液速度,同时请李瑞华副主任医师查看产妇,指示急查血常规,抽血做交叉配血试验备血、吸氧、补液等积极处理,同时再次检查软产道无裂伤,准备宫腔填塞纱布。21时50分阴道出血增多,如瓢泼状,一次出血500ml,立即宫腔内填塞纱布压迫止血,开放4组静脉通路,同时电话请分管院长王海军副院长、妇产科王素芹主任、边淑贤主治医师、麻醉科杜崇军主任、内科主任马晓红、闫新宇到场抢救。22时14分心电图示:窦性心律、T波异常,心率87次/分,产妇述胸闷,继而血压测不到、脉搏触不到、意识不清,患者重度休克。触不到脉搏、测不到血压、无反应的的情况下不能动产妇,如果当时心脏停止跳动有90%产妇要死亡,所以要积极抢救休克到血压恢复至40/20mmHg时才手术。此过程中从22日21时30分到23日00时20分入手术室之前的两个多小时内输液4600ml,输血1200ml,积极抢救产妇生命,没有分毫延误治疗时机,更不存在严重过错,至患者血压40/20mmHg时进手术室行子宫切除术。综上所述,不存在十分危急的情况下延误治疗的说法。(三)抢救产后出血不能见出血就行子宫切除术,子宫为女性生殖器官,切除子宫后女性失去生殖器官不说,且卵巢血液50%来自子宫动脉,切除子宫几年后卵巢功能受损,雌激素水平降低,下丘脑、垂体、卵巢、子宫内分泌轴失去靶器官,女性的生活质量严重受影响,衰老的快。医学上也有规定,宫缩乏力性出血应按摩子宫,应用宫缩剂如缩宫素、米索前列醇,补充血容量,积极纠正休克,宫腔填塞纱布等处理后,如果无效才考虑手术止血。(四)该产妇平时体质虚弱,多次妊娠分娩,子宫肌纤维减少,结缔组织增多,收缩无力,收缩能力差,导致产后出血。重度子痫前期患者全身小动脉痉挛,血管壁受损,是慢性DIC的过程。重度子痫前期患者无论肾血流量或肾小球滤过率均明显下降。综上所述,导致该产妇多器官功能衰竭、肾功能衰竭的原因可能为患者个体差异、产后大出血等。故被告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五)关于患者下肢烫伤:因为患者休克、循环差、体温低,为给患者保暖用烤灯取暖,不慎烤伤,是我们考虑不周和看护不周,被告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六)关于被告与原告的医疗行为涉及的医疗过错因果关系性质及参与度已有相关的鉴定意见,本案性质属于间接因果关系,程度属于次要因果关系程度范围。该案因果关系评定需要考虑的因素有(1)妊娠期是否具有合并症无法明确;(2)患者存在重度子痫前期,对肾功能有不利影响;(3)医院方的过错作用;(4)医院所具有的医疗水准。以上因素中第4条为免责条款,患者产前即存在导致产后出血的多种高危因素,我院在治疗抢救阶段多科室参与,参加救治人员20多人,已尽全力,为挽救患者生命尽到了责任。在这四个影响因素中,只有第三条属于医院过错。参照《医疗损害纠纷法医鉴定与处理实用手册》第三十章医疗损害因果关系的鉴定中解释“既有医疗损害,又有疾病、残疾,若医疗损害为辅助因素,即辅因形式,医疗损害寄与度为12.5%”。所以综合考虑,第二次鉴定结论已非常明确,在间接因果关系的几个因素中,我院的过错属于次要因素,医院占间接因素中的1/4,即49%x1/4等于12.25%。(七)原告提供的医疗费收据应有原件,对复印件不认可。对误工费无异议。陪护费应为1人的是6783.08元。对住院伙食补助费无异议。伤残赔偿金应按85%计算即428349.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应该分段计算为245424.75元。对继续治疗费不认可,应待实际发生后按赔偿比例另行主张。交通住宿费过高,以5000元为宜。精神抚慰金为50000*85%=42500元。对鉴定费无异议。 Li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三、司法鉴定 Li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程某某委托后,指派刘广军律师担任其代理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活动。接受委托后,代理人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了鉴定申请,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对于被告喀喇沁旗某医院在对原告程某某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原告的损害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对原告的伤残等级级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对原告的今后治疗费进行鉴定。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根据原告的申请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接受委托后在北京召开了有专家及医患双方参加的听证会,详细听取了各方面的意见。于二0一四年四月二十日做出了(京)法源司鉴【2013】临鉴字第51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对本案的分析说明为:(一)医院对被鉴定人入院诊断、分娩方式和产程进展处理说明 Li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1、依据送检病历记载,被鉴定人定期孕检,孕中晚期无头晕、头痛及血压升高等症状;但现有送检材料中缺乏被鉴定人孕期产检的相关病历,本次鉴定对于其妊娠期是否具有妊娠期合并症无法明确。 Li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审查送检材料,2012-12-22下午被鉴定人因“停经36+6周,胎动17周,阵发性下腹痛伴见红4小时”收入喀喇沁旗医院。入院查体示血压160/100mmHg,宫高875px,腹围2375px,盆骨各经线值均正常范围内,LOA,又不规律宫缩,儿头已衔接,胎心率136/分,宫颈消失,宫口开大25pxS-3,未破水,已见红。故医院给予被鉴定人孕3236+6周、重度子痫前期?的入院诊断具有依据。 Li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病历材料记载显示。被鉴定人入院时间2012-12-22-16:10PM,专科检验记载有不规律宫缩,抬头已衔接,宫颈消失,宫口开大25pxS-3,未破水,已见红;然而分娩记录单记载16:00PM出现宫缩规律,宫颈消失,宫口开大25px,胎膜未破。故入院时患者是否为规律宫缩在病历记载方面存在矛盾性。对此,本次鉴定将按照分娩记录单记载进行评价。 Li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鉴于孕妇为经产妇(36+6周、32孕),入院时宫颈消失、出现规律宫缩、宫口开大1厘米情形,医院首先采取抑制宫缩、促胎肺成熟等保守治疗方法符合产科处理要求。但同时孕妇曾分娩二胎,其具有出现迅速进入产程分娩的可能性,故临床上需要做好相关分娩的准备工作。无论采取何种分娩方式,医患需尽快进行抉择。就现有的病历记载而言,本案在分娩方式的选择方面具有以下特点: Li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1)被鉴定人入院后医患双方同意选择剖宫术分娩;但结合其入院时16:00PM已有规律性宫缩,宫颈消失特点,提示已经进入第一产程潜伏期。2012-12-22-19:00PM产妇宫口开大4厘米,规律宫缩,胎心率138/分,胎先露S-3处。表明进入第一产程活跃期,临床给予的解痉治疗不明显,需要立即确定分娩方式并尽快实施;病历记载家属要求提前实施剖宫术,急诊做术前准备。Li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2012-12-22-19:20PM产妇宫颈消失,宫口开大9厘米(近全开),胎膜未破水;病历记载19:20PM宫口近全开并行人工破膜,该人工破膜情形对宫口全开及胎头下降都有明显的加速作用,故临床需密切关注胎头下降和准备经阴分娩工作。 Li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32012-12-22-19:40PM产妇宫口劝开,胎心率128/分;然而19:45PM胎心率波动于90~110/分之间,提示出现胎儿窘迫现象;医院给予吸氧、左侧卧位措施后,胎心略有好转,胎心率波动于120/分左右,但胎头在S-3处不下降状态。 Li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42012-12-22-20:00PM上级医师查看产妇见胎头已露于阴道口,胎先露S-3,但胎心变慢,意见应行胎头吸引器助产。此事向家属交待病情并签字后行胎头吸引器助产。20:10PM助娩出婴儿。 Li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以上病历记载说明,医院在产妇入院时已经进入第一产程的情形下,对于其产程进展特点认识不足,未能尽快做好剖宫术术前准备;医患双方19:00PM同意改当日行剖宫术时,在19:00PM~19:20PM期间未见医院进行手术的具体技术性准备工作;人工破膜后与19:45PM出现胎心率下降、胎儿宫内窘迫现象时,给予相应的吸氧、改善体位等对症处理,但在尽快结束产程方面的决策迟缓。20:00PM上级医师检查后仍发现胎心率减慢,方决定行胎头吸引助产术,20:10PM助娩出新生儿。因此,医院在第一产程分娩方式准备、以及第二产程尽快处理结束方面存在不足。 Li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二)关于医院在产妇产后出血方面的说明 Li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1、送检病历材料反映,20:20PM胎盘娩出后阴道出血较多,临床给予宫缩素、止血芳酸、米索前列醇片、按摩子宫等后出血减少,失血约450ml。按照《产后出血预防和处理指南(草案)》(2009年版)的要求,产后2小时内出血大于400ml,应启动一级急救处理措施。然而病历材料记载产妇21:30PM阴道出血较多,子宫收缩差,边界不清,按摩后略好转,停止按摩出血又增多,宫缩乏力,血压90/60mmHg,符合因子宫收缩乏力所致产后出血。但病历中缺乏20:30PM~21:30PM期间出血量的记载。 Li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根据《产后出血预防和处理指南(草案)》要求,宫缩素运用是预防和治疗产后出血的一线药物,常规宫缩素10U肌肉注射、子宫肌层或宫颈注射;以后宫缩素10~20U+500ml晶体液静脉点滴;其他药物可以运用米索前列醇等。如果药物运用效果不佳,出血量大500~1500ml时应启用二级急救处理措施;包裹宫腔水囊或纱布填塞、B-Lynch缝合、子宫动脉栓塞术及子宫切除手术。 Li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审查送检病历材料,产后医院给予产妇20U宫缩素静脉点滴和米索前列醇含服;但缺乏观察子宫收缩和出血情况的产后记录,至21:30病程记录记载其病情加重变化。 Li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病历材料示医院21:30PM开始进行危重患者护理记录,21:50PM下搭交叉配血医嘱,22:00PM产妇出现胸闷,心电图示T波异常,22:08PM产妇诉视物不清,血压90/50mmHg,子宫收缩不好,阴道积血约500ml22:15PM给予多巴胺维持血压;但在2230PM产妇血压测不到,意识不清,心率120/分,病历记载此时出血量达1500ml22:30PM~00:15AM期间产妇血压始终处于0/0mmHg状态,医院给予肾上腺素、可拉明、洛贝林等药物进行抢救,22:55PM输入红细胞2U。从21:00PM~00:15AM期间共输入液体4600ml,输入B型红细胞悬液6单位。00:20AM送入手术室接受子宫切除术治疗。从病程记载术后记录内容显示,产妇在术中输血32U、输血浆2760ml、冰冻凝血因子24U,输液体10150ml,失血4480ml。尿量38ml。该术中抢救记录说明产妇病情危重、术中治疗输血和血浆、凝血因子数量多,最终病情得以稳定,但出现急性肾功能衰竭。术后产妇转入上级医院治疗符合病情诊治要求。 Li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审查临床化验检查结果,产妇2012-12-22-16:47PM(分娩前)血红蛋白检测结果为113g/L,产后2012-12-22-22:37PM(输血前)血红蛋白检测结果为66 g/L,根据《产后出血预防和处理指南(草案)》对失血量的估算方法,本案产妇至当晚22:30PM产后出血量约在1880~2350ml范围。因此,医院在产后出血的观察和记载方面不足。 Li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就现有病历记载而言,医院在对产妇产后出血早期阶段的观察、运用宫缩素规范性(肌注)、宫腔填塞纱布(具体运用时间不详)、早期及时输血、针对凝血功能异常检查和对症处理等方面,均存在不足,表明医院的诊疗工作存在过错。 Li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3、被告医院病历材料记载产妇术后右下肢外侧灼伤,赤峰学院附属医院病历记载入院检查右侧大腿可见面积约7×225px烫伤,与2013-02-04行右侧大腿清创植皮手术及左侧大腿取皮术。本次鉴定认为,患者右大腿烫伤及后续所需植皮术和取皮术与被告医院术中护理工作不足存在因果关系。 Li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4、审查送检病历材料,患者目前遗留慢性肾衰竭,需规律血液透析。其肾衰竭符合失血性休克所致,但患者同时存在重度子痫前期该情况对于其肾功能亦有一定的不利影响。因缺乏产前肾功能检查结果,就现有医院病历记载结果未见分娩前产妇存在肾功能异常症状和体征。 Li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综上所述,被告医院在对被鉴定人入院后的诊疗工作中,对于其入院诊断具有依据,根据医患双方意见确定剖宫术并予以相应的药物对症处理不违反诊疗规定。但对于被鉴定人的产程进展特点认识不足,在第一产程和第二产程的准备、处理以及针对产后出血的预防、观察和治疗方面均存在不足,表明医院的诊疗工作存在医疗过错,该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现有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需要说明的是,被告医院因当地的医疗技术水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对被鉴定人的诊疗水平。 Li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三)关于伤残等级、护理依赖程度 Li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依据法院鉴定委托书记载,本案伤残等级的适用标准为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参照该标准附录A.34.3.6b)之规定,被鉴定人子宫全切除术后评定为六级伤残。 Li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依据病历记载和本次鉴定查体所见,被鉴定人可完成日常生活活动能力项目,一句GA/T800-2008《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4.2之规定,被鉴定人目前状态不构成护理依赖,但其对医疗依赖。 Li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四)关于今后治疗费: Li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在后期的治疗费用方面,地域、医疗机构级别、物价水平、患者身体状态等因素均可对具体费用数额造成影响。故本次鉴定首先尊重原被告双方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其次建议法庭以实际发生或临床专科医院出具的医学证明为准;再次,可根据被鉴定人近三个月或半年期间的平均费用进行审理。 Li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记忆上述分析,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为: Li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1、喀喇沁旗某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程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程某某现有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需要说明的是,喀喇沁旗医院因当地的医疗技术水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对被鉴定人的诊疗水平。 Li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依据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被鉴定人程某某目前遗留慢性肾衰竭需规律血液透析,评定为三级伤残;被鉴定人程某某子宫全切除术后评定为六级伤残。 Li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3、被鉴定人程某某目前不构成护理依赖。 Li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4、在被鉴定人程某某今后治疗费方面,本次鉴定首先尊重原被告双方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其次建议法庭以实际发生或临床专科医院出具的医学证明为准;再次,可根据被鉴定人近三个月或半年期间的平均费用进行审理。 Li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上述鉴定意见送达后,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又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对于诊疗过错因果关系性质是直接因果关系还是间接因果关系以及参与度问题进行补充鉴定。该鉴定中心接受委托后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做出了(京)法源司鉴【2014】临鉴字第130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的分析说明为: Li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患者程某某目前的损害后果主要为肾功能损害和子宫切除术后。就该损害而言,需多种因素所致,例如患者分娩前血压明显升高,具有重度子痫前期,该妊娠期病变对于肾脏具有损害性作用;此外,产后大出血、医院的医疗行为等亦是考虑因素。故医院的医疗过错与患者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性质属于间接因果关系。 Li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按照北京市司法局和北京司法鉴定业协会规定,本案无法明确具体参与度,可对因果关系程度给予相应评价。损害后果中因果关系程度的评定,实际上属于目前法医临床学领域中最具有争议的工作,不同诉讼参与人或不同鉴定机构鉴定人可具有各自的评价观点;本次鉴定认为该因果关系程度评定本质是建立在鉴定人内心判断基础上的一种学理性观点,不能与审判确定民事赔偿程度完全相同,是供法官审判确定民事赔偿的参考依据之一。本案鉴定人认为该案件因果关系程度评定需要考虑因素有:(1)现有送检材料中缺乏被鉴定人孕期产检的相关病历,本次鉴定对于其妊娠期是否具有妊娠期合并症无法明确;(2)患者存在重度子痫前期,该情况对于其肾功能有一定的不利影响;(3)医院方的过错作用;(4)医院所具有的医疗水准。基于以上因素的分析,本次鉴定认为:从法医学立场分析,本案的因果关系程度属于次要因果关系程度范围,请法庭结合相关考虑因素及因果关系程度综合考虑本案的参与度,是否妥当供法庭审理裁定参考。基于以上分析,本次坚定的鉴定意见为: Li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1、喀喇沁旗某医院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程某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性质,从法医学立场分析属于间接因果关系。 Li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本案无法明确具体参与度,从法医学立场分析,本案的因果关系程度属于次要因果关系程度范围,请法庭结合相关考虑因素及因果关系程度综合考虑本案的参与度,是否妥当供法庭审理裁定参考。 Li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四、法院认定的事实 Li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经喀喇沁旗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2日16时许,原告程某某到被告处入院分娩。入院后原定于2012年12月23日行剖宫产术,但入院当天原告即经阴分娩一男性活婴,产后出现阴道出血多、血压下降等,医院给予抢救治疗并急行子宫全切术,术后诊断为产后出血性休克、宫缩乏力、急性肾衰竭,在手术过程中将原告的右下肢外侧灼伤。原告术后于2012年12月23日转入赤峰学院附属医院进一步抢救治疗。经诊断为慢性肾衰竭、产后即时出血、失血性休克、弥散性血管内凝血、多脏器损伤、重度子痫前期、子宫全切除术后状态、右下肢烫伤皮缺损、左前臂动静脉造瘘术后。2013年2月26日出院,医嘱为继续服用降压药物、纠正贫血、纠正低蛋白血症、对症、规律血液透析。2014年4月20日,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为:1、喀喇沁旗某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程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程某某现有损害后果具有因果关系。需要说明的是,喀喇沁旗某医院因当地的医疗技术水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对被鉴定人的诊疗水平。2、被鉴定人程某某目前遗留慢性肾衰竭需规律血液透析,评定为三级伤残,被鉴定人程某某子宫全切除术后评定为六级伤残。3、被鉴定人程某某目前状态不构成护理依赖。4、在被鉴定人程某某今后治疗费方面,本次鉴定首先尊重原被告双方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其次建议法庭以实际发生或临床专科医院出具的医学证明为准;再次,可根据被鉴定人近三个月或半年期间的平均费用进行审理。被告对此鉴定意见书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和对参与度补充鉴定。鉴定机构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于2014年9月16日以“我所医疗纠纷案件积压严重、目前已停止受理”为由出具了不予受理函。后本院委托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对被告与原告医疗行为涉及的医疗过错因果关系性质是直接因果关系还是间接因果关系以及参与度进行补充鉴定。2014年12月26日,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喀喇沁旗某医院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程某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性质,从法医学立场上分析属于间接因果关系。2、本案无法明确具体参与度,从法医学立场分析,本案的因果关系程度属于次要因果关系程度范围,请法庭结合相关考虑因素及因果关系程度综合考虑本案的参与度,是否妥当供法庭审理裁定参考。 Li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原告在庭审中提供的有效医疗费票据金额为399281.10元,其中已通过新农合报销的票据金额为64165.20元,余335115.90元未报销。2013年12月10日至2014年5月6日(原告提交的医疗费票据至2014年5月6日)5个月共支付医疗费25600.88元,平均每月住院29天。 Li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原告在被告处住院期间欠被告医疗费17962元。被告于2014年12月4日为原告垫付医疗费50000元。 Li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另查明,原告程某某为非农业家庭户口。原告的父亲程某义1944年8月5日出生,农业家庭户口,共有原告等三名子女。原告程某某与丈夫郭某某共有三名子女,长女郭某慧,2000年8月10日出生,非农业家庭户口。次女郭某洁,2007年12月17日出生,非农业家庭户口。长子郭某兴,2012年12月22日出生,未有户口。 Li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五、法院判决 Li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喀喇沁旗人民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对患者诊疗过程中,因过错或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侵犯患者依法享有的生命健康权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程某某作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已受到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书明确确定了喀喇沁旗某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程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程某某现有损害后果具有间接因果关系性质,属于次要因果关系程度范围,综合本案案情及原告腿部大面积烫伤的实际情况,原告的合理损失由被告喀喇沁旗某医院承担30%的赔偿责任。原告的医疗费用以实际支出的未予报销的335115.90元为准,已经新农合报销的不计算在内。原告程某某系非农业家庭户口,其残疾赔偿金按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497元计算,即433449元(25497元x20年x0.85)。原告父亲程某义,系农业家庭户口,其被扶养人生活费为18533.40元(7268元x9年x0.85÷3)。原告长女郭某慧系非农业家庭户口,其被扶养人生活费为24542.50元(19249元x3年x0.85÷2)。原告次女郭某洁系非农业家庭户口,其被扶养人生活费为81808.25元(19249元x10年x0.85÷2)。原告之子郭某兴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因未确定户口,无计算依据,可在确定户口类别后另行起诉。原告程某某的误工费为33740元(70元x482天)。护理费请求13566.16元(第一次住院天数67天+透析住院天数平均每月29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680元(40元x67天)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的交通费按10000元计算。精神抚慰金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程度按25000元计算。后续治疗费按医疗证明平均每月7488.22元计算,计算5年即60个月为449293.20元(从2014年5月7日起算)。其余后续治疗费用可在5年后另行主张。原告欠付被告的医疗费17962元及被告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50000元,可在本案中一并抵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Li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一、被告喀喇沁旗某医院赔偿原告程某某医疗费335115.90元、误工费33740元、护理费13566.1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80元、残疾赔偿金433449元、被扶养人程国义的生活费18533.40元、被扶养人郭宇慧的生活费24542.50元、被扶养人郭宇洁的生活费81808.25元、后续治疗费(60个月)449293.20元、交通费10000元、精神抚慰金25000元,以上合计1427728.41元的30%即428318.52元。扣除67962元后,被告喀喇沁旗某医院应给付原告程某某360356.52元。 Li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此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付清。 Li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二、驳回原告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Li4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15-12-22 09:55:32 浏览:

本栏目:深圳观澜律师

上一篇:隐瞒实情与精神病妻离婚被判无效

下一篇:长沙市某某科技公司诉喻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支付违约金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