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诉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理赔纠纷案

林某诉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理赔纠纷案

  石文辉律师代理林某诉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理赔纠纷案,保险公司以“发生保险事故不在保险期间内”为由拒绝赔付。石律师查阅大量相关案例及法律法规,深入了解案情,发现保险公司向林某开具保险费发票时间为交通事故发生之前,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发票开具后,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保险公司若主张免责,签订合同时,应通过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醒林某该免责期间,并经得林某签字确认免责方可有效,但本案中保险公司并没有这样做。石律师紧紧抓住这一胜诉辩点,经法庭激烈辩论,法院最终支持石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赔偿林某所有的损失,此案取得圆满成功。uIw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15-12-22 09:54:48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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