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胞兄弟买卖房屋未签约

同胞兄弟买卖房屋未签约

 向甲与向乙是一母同胞的亲兄弟,二十年前哥哥向甲将其旧房出售给弟弟向乙,但未签订书面合同。二十年后,向甲之妻黄某却以双方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向乙返还该房屋。日前,湖北省恩施自治州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黄某的该项诉讼请求。

向甲与黄某结婚后,在湖北省利川市城区修建有楼房一栋。1994年,因二人迁入其在该城区另行修建的房屋居住,故将争议房屋交由向乙及二被告之母刘某居住。刘某于2004年底死亡后,向乙在该房中居住至今,在此期间多次对该房进行维修。 RzB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2011年,二被告签订一份《房屋赠与书》,称因二被告属同胞兄弟,母亲长期与向乙共同生活,且向甲另外修建房屋一栋,而向乙无房居住,为了照顾好母亲生活,向甲自愿将涉案房屋赠与向乙所有。该《房屋赠与书》的落款日期为1994年6月。 RzB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向乙于1998年12月办理了该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此后,涉案房屋因旧城改造而即将拆迁,原告遂于2013年11月诉至法院,称:向甲擅自将夫妻共有的房屋赠与向乙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应属无效,请求确认二被告签订的《房屋赠与书》无效,向乙将涉案房屋返还原告。 RzB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向甲辩称:涉案房屋我并未赠与或出售给向乙,应由向乙返还给原告。向乙则辩称:涉案房屋系其向原告和向甲购买所得,但出于兄弟间的信任而未签订买卖合同,付款时也未要求写收条;另二被告签订《房屋赠与书》的目的是为了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少交纳相关费用,并非真正赠与,故不同意返还房屋。 RzB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利川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向乙是否向被告向甲及原告购买了涉案房屋。对此,向乙的陈述有二被告的大哥、妹妹等证人的书面证言及出庭作证证言佐证,鉴于证人与双方当事人的亲属关系,证人对涉案房屋的相关事实应当较为了解,且其证言内容能相互印证,故具有较高的可信性;同时原告及向甲对涉案房屋权属证书为何由向乙持有、为何在本案之前的近二十年时间未主张权利、《房屋赠与书》的签订原因等均未作出合理解释,故相较而言向乙的陈述更符合情理,可性度更高,并据此推定向甲及原告将涉案房屋出售给向乙的事实成立。二被告签订的《房屋赠与书》,虽落款日期为1994年,但二被告均认可其真实的签订日期为2011年,且均认可该房屋赠与合同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未实际履行,应系二被告为达到少交纳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费用的目的而签订的虚假赠与合同,存在恶意串通以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形,依法应属无效。据此,利川市法院一审判决:一、确认二被告签订的《房屋赠与书》无效;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RzB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一审宣判后,黄某不服提出上诉,恩施自治州中级法院近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RzB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摘自湖北法院网 RzB深圳律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展现深圳律师的网络平台-深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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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22 09:54:4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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